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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合同律师系列文章之六_谈谈合同的情势变更
来源: | 作者:慈溪合同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11-15 | 59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合同律师陈亮:上篇文章谈的是法律对显失公平认定的原则.今天要谈的是合同的情势变更,一些情势变更,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显失公平.供大家参考.英文版参见http://www.cllswz.com/

                     
                                                          慈溪合同律师
系列文章之六_谈谈合同的情势变更

 

 

一. 立法情势变更的目的

 

当双方签订的合同,出现了情势变更,一方的利益将受到严重失衡时,依靠法律的力量,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重新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合同的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

 

二. 情势变更的法律理解

 

1. 情势的词义: 情势这词,是我们中文中独有的,词是情况加趋势,我把文章翻成英文时,怎么也找不到可以确切替代的英文词.

2. 法律上的情势是指: 一种客观事实,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的范围较广,这种客观事实的产生,可以是来自政治层面的,经济层面的,也可以是法律层面的,商业层面的,自然层面的等等.

3. 法律上的变更是指: 情势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变动,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判断或自身状况的异动,这个客观性是认定情势是否变更的核心.

 

三. 法律对情势变更认定的四个条件

 

1. 变更事实

举个例子,当年国内曾发生过的“非典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情势变更事实. 非典发生后,随之而来的一些必要应对措施,无奈地干扰到了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那些被隔离或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当事人,根本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义务,作为合同法律行为的基础发生了变更.

2. 变更时间

客观事实发生必须在合同成立之后,这是情势变更认定的时间条件.因为在合同签订前,如果发生情势的变更,那当事人完全可以自己做判断,要不要再签这个合同.

3. 不可预见性

不可预见性强调的是客观性,即按照合同一方的客观实际,确实对情势的变更不能预料;而不认可主观性,即合同一方应当预见或可以预见,而没有预见.这里举个不一定恰当的例子吧:合同双方一方是生产企业,一方是华尔街专业外汇市场分析师,双方签订合同后,外汇市场发生了剧烈变化,合同的美元价发生了重大异变.如果这个时候是由工厂方提出情势变更,客观性成立,因为作为工厂,他根本不具备专业预测的能力;但如果是华尔街专业外汇市场分析师一方提出情势变更,客观性就不成立;你有那么多得专业团队,那么多的技术分析软硬件,客观上具备可以预见和应当预见的条件, 你没预见到,那是你主观上的原因.

4. 合同的履行基础丧失

这个履行基础丧失指的是,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如果按原合同继续履行的话,合同的一方将产生利益的严重损失,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状态.

 

四. 市场风险与情势变更

 

1. 要获得利益,必定要付出代价

当地老板有句俗话,上哉上哉,落哉落哉.意思是,既然参加了市场竞争,成功了最好,失败了也愿赌服输.这句话很好的诠释了一种得失关系:你既然想从市场竞争中获利,那就应该承担市场竞争的风险.

2. 不是所有的市场风险都可归因情势变更

市场风险通常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系统性风险,指的是风险来临时,不但无法预测,也会使得整个行业遭受重创.比如金融风暴,比如宏观经济的调整,比如经济危机等等.这类风险,偏向为情势变更的为多.另一类是非系统性风险, 一些企业由于投资,财务,销售,经营等出现的风险,这类风险,大多出自企业的自身原因,偏向为不归因情势变更的为多.

3. 市场风险与情势变更二者的往往交织

在司法实践中,市场风险与情势变更有时不容易区分.据个例子:比如原材料上涨,这本来应该属于非系统性风险,属于你企业在经营中应该提前预料到的风险,但当价格的波动非常大时,对一个全部依靠外协件组装类的企业来说,也许会造成灭頂之灾.这种情况认定情势变更也不是不可能.

五. 情势变更的法律救济

情势变更的法律救济主要二点: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3. 提醒一点,情势变更最后的着落点是合同的显失公平,而目前法律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上是抽象性的,对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未作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中也未见有详细说明,通常是由法官来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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