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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_慈溪刑事案排行第四位 寻衅滋事罪成因简析及简明释义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7-08-31 | 69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慈溪寻衅滋事罪占慈溪全部刑事案件的5.7%,位据10大犯罪率排行第四位.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2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军路、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顾某为泄私愤,伙同庄某芳(已判刑)在慈溪市古塘街道明州路凤舞九天酒吧门口,使用刀划、肘击等方式,任意损毁被害人陆某停放在此的浙B×××××号丰田越野车,造成该车引擎盖及两侧车门等部位多处划痕、倒车镜毁损。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260元。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已赔偿被害人陆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陆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庄某芳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损车辆照片、车辆维修施工单、前科材料、谅解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顾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顾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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