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针对本地刑事案件的前10位案类排行第二位危险驾驶罪,整理发表了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案件的成因简析,以及陈亮律师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2017)浙0282刑初107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刚,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阜阳市颍泉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亮,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琦、被告人王某刚及其辩护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4月25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王某刚饮酒后驾驶浙B×××××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梅某),沿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胜山布料市场北门时,与前方同向由周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效刚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抓获。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刚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12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法医学鉴定,周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骑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3333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1、曹某2、梅某、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案件相关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驾驶证信息、车辆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刑事和解协议书、银行汇款凭证、事件单、处警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王某刚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刚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鉴于庭审前被告人王某刚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建议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刚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刚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方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方谅解,被害人方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刚从宽处罚。辩护人陈亮请求对被告人王某刚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