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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基本内容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17 | 94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地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双方买卖一定货物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依据。为此,一项有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具备必要的内容。。。。。。


  六、违约条款(Breach Clause) 
  异议与索赔条款 
  该条款的主要内容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提出索赔。这是索赔的基本前提。此外还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备的证据及出证机构。若提供的证据不充足、不齐全、不清楚,或出证机构未经对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罚金条款 
  该条款主要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弥补对方的损失。罚金就其性质而言就是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该条款实际上也是一项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它是在订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并且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2.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行为所造成的,即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所造成的。 
  3.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 
  因此,凡人们能够预见而未预见,经过努力能够预防或控制的,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包括: 
  1.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通常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的,如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火灾、旱灾、水灾等;另一类是由于社会力量所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解除合同、免除部分责任、延迟履行合同。 
  3.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及时通知的义务、提供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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