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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2018年高法指导性案例介绍之十三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9-06-24 | 55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2018年高法指导性案例介绍之十三是: 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该案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具有法定的行使条件,即只有在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三种情形下,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对应的是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异议股东股权的法定义务。而本案属于大华公司是否有权基于公司章程的约定及与宋文军的合意而回购宋文军股权,对应的是大华公司是否具有回购宋文军股权的权利,二者性质不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不能适用于本案。在本案中,宋文军于200663日向大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于同日手书《退股申请》,提出本人要求全额退股,年终盈利与亏损与我无关,该《退股申请》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大华公司于2006828日退还其全额股金款2万元,并于200718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宋文军等三位股东的退股申请,大华公司基于宋文军的退股申请,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宋文军的股权,程序并无不当。另外,《公司法》所规定的抽逃出资专指公司股东抽逃其对于公司出资的行为,公司不能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宋文军的这一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宋文军的再审申请。

资料来源: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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