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交通事故律师 : 车辆事故中的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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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慈溪交通事故律师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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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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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交通事故律师陈亮: 冯先生来电咨询,其车辆是投了交强险的,车辆出了事故后,法院判决自己还要承担不少赔偿费,想了解交强险与个人赔款之间的关系.今天就这个问题,作一简要回复,供参考.
53134元,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原告446866元。余款903561元由被告韩志卫赔偿。对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至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4条,第9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罗XX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446866元,合计556866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罗XX12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被告韩XX赔偿原告罗XX9035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四、驳回原告罗XX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317元,减半收取计9158.50元,由原告罗XX负担180.50元,被告韩XX支付55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339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负担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