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债权债务律师: 担保人的责任及享有的追偿权
	
	
		
	来源:
	|
	作者:慈溪债权债务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9-01-08
	|
	6993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债权债务律师陈亮: 孙小姐来电咨询,其老公为朋友的一笔银行贷款作了担保,同时还有其它人一同担保,贷款人还不出钱时,银行只扣了其老公的钱,问遇到这种问题,她该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就这个问题做个简要回复,供参考.	
	
	
		
			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楼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XX代偿款531204.02元,并赔偿原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代偿款实际清偿日止,以代偿款531204.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赵XX、楼XX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中被告楼XX不能清偿部分的款项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9112元,本院依法收取455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