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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来源: | 作者:慈溪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8-07-25 | 100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律师陈亮:文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应当增强调解意识,拓展调解方式,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能力,将调解贯穿案件审判全过程。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除外。


4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提供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家庭暴力风险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家庭暴力风险的,应当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六、队伍建设
46.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规定的内设机构总数内,通过加挂牌子或者单独设置的方式设立家事审判业务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在相关审判庭内设立专业化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负责审理家事案件。
47.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除法律知识外,还应当掌握一定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
家事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法官或者女性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要定期对从事家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等进行审判业务、调解技能、心理学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家事案件审判人员司法能力建设。
48.人民法院可以为法官配备特邀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学专业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配合审理家事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妇联、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定期组织司法辅助人员参加培训,并进行考核。
49.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和家事调查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
人民法院聘请心理疏导师开展相关工作,应当给付适当的报酬。
上述补贴经费或者报酬经费应当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经费。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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