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 我国新成立国际商事法庭,以期解决多元纠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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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慈溪律师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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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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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溪律师陈亮: 2018年7月1日起,我国审理国际商事案件设立了专门的国际商事法庭。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出现了法律环境国际化和多样化的新情况,设立专门法庭,以期尽最大可能,来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主体的多元纠纷需求。全文如下:	
	
	
		
			“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第十二条 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七日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
   第十三条 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选择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
   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前款规定的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均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十七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
   第十八条 国际商事法庭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其他诉讼服务平台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并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慈溪律师陈亮:我国目前对外缔结的含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内容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仅35项,无法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所出现的沿线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法律原则和法律文化差异较大的新情况。只有成立专门法庭,同时加入国际《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已在2017年9月12日签署《选择法院协议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