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的三种类型
 
	  
	慈溪交通事故律师陈亮:交通事故如果从它的责任区别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民事范围的交通事故;二是刑事范围的交通事故;三是紧急避险类的交通事故.下面分别介绍.  
    
	  
	  一. 民事范围的交通事故     
	  
	够不上刑法责任的交通事故,就是民事范围的交通事故 .比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按照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由于车况不佳,或者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各种交通事故.这类交通事故,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下是需要单方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16种情形:
 
	1、追尾碰撞前车发生事故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发生事故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发生事故的; 
	6、进入环行路口时未让驶环行路口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发生事故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事故的; 
	11、冲红灯发生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4、开关车门时发生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事故的。
 
	 
	二. 刑事范围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出现以下4类情况时,就发生了性质变化,不再称交通事故,而称作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属刑事范围,行为人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以下6中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 具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4. 具有下列情形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由此可见,当出现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肇事时,应该采用的正确地做法是,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或财物,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听候处理;而不是不明智地选择逃逸行为,或者其它带有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嫌疑的行为.
 
	三. 紧急避险类的交通事故
 
	当行为人的机动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遇到人为或者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险情,而被迫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或减少损害后果,由此造成自身或第三者损害的,称之为紧急避险。 
	对紧急避险所产生的后果,行为人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负刑事责任的.但出现以下情况时,行为人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紧急避险的损害超过所避险情的损害,这从实质看,就失去了紧急避险的意义, 行为人就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损害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自己违章,导致出险情或部分险情, 再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行为人需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3. 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行为人的紧急避险是合理的,措施也是恰当的,对此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4. 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行为人的措施又是恰当的,对此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原则上构成免责事由,但司法实践中,也不排除行为人按公平原则负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