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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案排行第六赌博开设赌场罪成因简析及简明释义
希望没涉足的人永远不要涉赌;已涉赌的人应及时矫正对赌博的不当预期心态,作出改变;赌而上瘾的人,更应积极进行身心的治疗,重新认识自己,免得最终法律找上你.
(二).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有关释义
1. 刑法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是指: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2. 以营利为目的指的是: 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 抽头渔利
(2). 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
(3). 直接参赌获利
(4). 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三). 浙江的量刑标准
赌博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⑵.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⑶.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⑷.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⑸. 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⑹.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⑺. 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⑻. 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⑼. 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⑽. 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开设赌场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 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 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⑷. 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⑸. 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 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⑵. 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⑶. 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⑷. 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⑸. 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 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四). 陈亮律师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的赌博开设赌场罪案例
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浙0282刑初100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仙,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5日到案,同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亮,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戎某珍,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5日到案,同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小映,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某、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及辩护人陈亮、林小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4月上旬以来,被告人戎某珍从他人处获得的“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账号及密码,提供给被告人叶某仙。被告人叶某仙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上叶家社区自己家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潘某、陈某等人的现金投注,总投注额达人民币15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左右,二被告人按照比例分成。2017年4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叶某仙在自己家中,接受潘某、陈某等人的现金投注时,被慈溪市公安局附海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陈某、彭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的量刑幅度均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陈亮、林小映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犯罪工具及赌资均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戎某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叶某仙、戎某珍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获的犯罪工具移动电话机二部、电脑主机一台、赌资人民币五百八十五元(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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