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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_刑事案中对当事人谅解争取的重要性及实际案例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7-08-30 | 76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根据自己代理的案例,认为刑事和解虽然这些庭外协商工作牵涉到律师很多时间和精力,也不增加律师的收益,但律师作为一个实务工作者,其工作本分就是要尽最大努力,为委托人争取案子好的结果,这是律师不可推卸的责任.


慈溪刑事律师
_刑事案中对当事人谅解争取的重要性及实际案例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根据自己实际做的案例,认为刑事和解虽然这些庭外协商工作牵涉到律师很多时间和精力,也不增加律师的收益,但律师作为一个实务工作者,其工作本分就是要尽最大努力,为委托人争取案子好的结果,这是律师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最近处理的一批刑事案件中,其中有争取到当事人重罪获轻判的案例.这些案例的成功,大多得益于庭外花功夫,努力争取当事人谅解所做的工作.

其中一个案子大概情况如下:当事人醉酒驾驶,造成对方死亡,逃逸,涉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通常这类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又有逃逸行为的案件,在法律上是属于严惩对象,加上被害人家属高额赔偿并严惩嫌疑人的请求,律师辩护的余地较小.

陈亮律师接案后,通过与被告人的交谈和有关调查,了解到肇事被告人从安徽出来打工,家景较贫,亲属中也没有很有钱的人,无力承担高额赔偿.这样案子的走向无非二种可能:一是被告人无力赔偿,只得全盘接受刑法处罚,而受害者家属也无法得到一点经济补偿;二是通过做工作双方达成一定赔偿额的和解,减轻肇事被告人的法律处罚.

陈亮律师二方面做工作:一方面与被害人亲属做工作,一起分析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悔罪的态度,指出合理降低赔偿金额期望值的经济意义.一方面与被告人家属做工作,要求被告人家属亲人大家共想办法,尽最大可能补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通过来回好几次协商,双方家属终于达成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多万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最后法庭采纳了陈亮律师从轻处罚的合理辩护意见,被告人被法庭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中 , 加害人以认罪 、赔偿 、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 , 司法机关基于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量刑时对加害人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陈亮律师认为: 刑事和解虽然这些庭外协商工作牵涉到律师很多时间和精力,也不增加律师的收益,但律师作为一个实务工作者,其工作本分就是要尽最大努力,为委托人争取案子好的结果,这是律师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有利于降低司法的成本.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促成刑事和解案例:

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浙0282刑初107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刚,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阜阳市颍泉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亮,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琦、被告人王刚及其辩护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4月25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王刚饮酒后驾驶浙B×××××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梅某),沿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胜山布料市场北门时,与前方同向由周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刚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抓获。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王刚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12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法医学鉴定,周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骑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王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3333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1、曹某2、梅某、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案件相关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驾驶证信息、车辆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刑事和解协议书、银行汇款凭证、事件单、处警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王刚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刚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鉴于庭审前被告人王刚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建议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刚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刚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方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方谅解,被害人方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王刚从宽处罚。辩护人陈亮请求对被告人王效刚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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