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案排行第一位 盗窃罪成因简析及简明释义
(一). 原因浅析
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慈溪盗窃犯罪案件占慈溪总刑事案件的38.8%,据10大犯罪率排行第一.
盗窃犯罪之所以比例最高,首先是因为盗窃犯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性的犯罪,涉及面广,作案相对容易。
其次是慈溪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人口流量大,社会控制难度相对较大。
再次由于贫富差距扩大,一些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出现扭曲,想得到财物,而不计后果。
(二). 盗窃罪的有关释义
1. 刑法盗窃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 非法占有是指: 无合法根据地窃取、控制、占有他人财物。
3. 秘密窃取是指: 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4. 财物盗窃数额的浙江司法认定标准:
(1)“数额较大”指人民币三千元以上
(2)“数额巨大”指人民币八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指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
5. 多次盗窃是指: 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
6. 入户盗窃是指: 非法进入供他人居家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居所而实施盗窃的行为。
7. 携带凶器盗窃是指: 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器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实施盗窃或者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
8. 扒窃公私财物是指: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
(三). 盗窃罪的量刑
1. 浙江司法的量刑: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量、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增加基准刑20%以上条件
夜间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80%。
4. 增加基准刑20%以下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流窜作案的;
(3)盗窃生产资料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5. 减少基准刑50%以下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被害人的;
(2)盗窃近亲属财物的,不做犯罪处理的除外。
(四). 慈溪律师陈亮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的盗窃罪案例
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浙0282刑初166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抓获,同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亮,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芳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余珊珊、被告人赵某芳及其辩护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芳带其儿子赵某宇(2011年8月出生)至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文化广场篮球场,指使赵某宇盗走谢某放置于中间篮球架下面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750元)。同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芳再次带赵某宇至上述地点,指使赵某宇盗走黄某放置于中间篮球架下面的苹果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50元)。
被告人赵某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手机二部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涉案相关照片、手机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赵某芳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芳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辩护人陈亮请求对被告人赵某芳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