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C公司是一个仅有5万瑞士法朗注册资本的小公司,根本缺乏经营大宗生意的能力,而承运人则是有前科的骗子手,二者串通共同诈骗。
2.本案成交的价格条件原是FOB,S公司同意由SM公司代订船,但SM公司又提出修改信用证,接受租船提单。这实质上是使诈骗成为可能的最关键一着。因为提单是交货收据,在正常情况下,发货人不交货便拿不到提单,只有租船提单才便于装货人和承运人勾结共谋,
使S公司遭到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