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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公司治理中的问题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20 | 5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体制,我国公司是法人治理结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公司的其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经理所行使的职权,都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或派生于股东(大)会。。。。。。


  1、对监事任职的业务资格方面,应明确规定必须精通经营、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业务能力。
  2、彻底改变监事会集体负责制度,明确监事的个人独立工作性质,突出监事的个人操守、职权和责任,并规定监事滥用权力的责任。
  3、在法律制度上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权的方式、程序、保障手段等。可将部分董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由监事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以及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由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应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有代表权(起诉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及股东),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公司财务状况和决策活动调查权。
  4、限制控股股东对监事的提名权,由控股股东提名选出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1/3。

  (四)加强法律的操作性和可诉性

  1、完善股东对有瑕疵股东(大)会的法律救济途径,赋予股东就有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无效确认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
  2、明确规定股东和投资者诉讼寻求救济的条件程序。
  3、明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或代位诉讼的权利,即明确规定当公司怠于或拒绝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出诉讼的权利。
  4、明确规定各种应主张索赔权的主体。
总之,公司法规则只有立足于现实的经济活动,放在其存在和发展的根基上。我们在制定法律制度时,只有充分总结经验教训,认真考虑当前企业所处的状况,尽可能地完善,以减少法律漏洞,使公司法制度能够适应实践中的企业活动,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