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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高法《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22-06-13 | 23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是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网络新法。对直播营销、外卖点餐、网上买东西的质量、退货难问题、网络促销的规范问题、赔偿承诺问题、霸王条款问题作了规定,有助于增强消费者的的安全感,有助于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