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驳回原告罗XX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317元,减半收取计9158.50元,由原告罗XX负担180.50元,被告韩XX支付55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339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负担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