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nternational      Domestic               Lawyer              Videos              Cases                   News          Latest regulations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慈溪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8-12-13 | 83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律师陈亮:  随着国家对跨境电商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可以认为,跨境电商国际贸易将迎来黄金发展期. 

6.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

五、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推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及措施保障,确保本地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六、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义乌、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威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平潭等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自201911日起执行。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为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对尚不满足通知监管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2019331日前继续按过渡期内监管安排执行。本通知适用范围以外且按规定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继续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