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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债权转股权,缓解企业财务风险的最新规定
来源: | 作者:慈溪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8-08-09 | 99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律师陈亮:银监委2018年6月29日,发布了有关银行的企业债权转股为企业股权的试行办法,其目的是通过债转股,来减轻企业存量债务的压力,缓解企业的财务风险.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实施债转股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已经签订框架性协议尚未实施的债转股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已实施的债转股项目管理方式不得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慈溪律师陈亮: 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方式来实施债转股,可以讲是我国的一个历史性产物,记得1999年四大国有银行也是通过债转股来剥离不良资产的,这次轮到实体企业.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显示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高达87%,企业的财务风险凸显。现在通过债转股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缓解财务风险,也势在必行.该规定的颁布,意味着新一轮债转股的大幕随之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