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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_刑案之十 环境污染罪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7-10-24 | 67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辩护律师陈亮 根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整理了十大刑事案类,今天刊登的是之十 环境污染罪的成因简析,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以及慈溪刑事辩护律师陈亮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或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5)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6)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 环境污染罪相关案例

         以下是宁波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2013年8月1日,慈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半掘浦沿2号有人在非法从事金属件镀锌加工。

调查中发现,该厂房内有两条镀锌生产线,现场没有配套污染物处理设施,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厂房东侧未经防渗漏处理的水池内,业主陈某某并未办理相关的工商和环保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对该电镀废水进行现场采样,发现该电镀生产线排放的部分废水中六价铬含量为260mg/L。而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六价铬限值为0.2mg/L,超标1299倍。

  慈溪市环保局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在8月11日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庭审现场,陈某某交代,他的两条电镀生产线从3月底开始生产到8月1日被查,持续4个月。

  法庭对此案进行当场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但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