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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导致的争执案例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7-06-23 | 105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案争议中,中国买方曾在设备的最终组装环节派员赴德国工厂对即将组装完毕的设备进行现场查验。需要指出,此次查验的性质,属于Check,而非合同约定的应由中国商检实施的独立第三方检验,即所谓Inspection。

2010年版本)。由于本案争议中的德国卖方对中国法律并不熟悉,因此,如此规定对中国买方显然比较有利。笔者注意到,近年来,在一些金额较大的进口业务中,中国企业基于其相对强势的买方地位,要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日益多见。

  在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同时约定由中国仲裁机构解决与合同解释与履行相关的争议,对中国的外贸企业而言自然是最有利的安排。就笔者所见,相关合同除约定适用中国法律,通常还规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现行有效版本,同时还可能约定:中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未定之事项,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由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制定的相关国际贸易惯例。

在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固然有利于国内的外贸企业,但同时也对外贸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知识要求。从实际情况看,国内的外贸从业人员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与国际贸易直接相关的国际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普遍较为熟悉,而对中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关典型判例等往往缺乏了解。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趋势看,今后要搞好国际贸易,外贸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传统的国际贸易法与国际贸易惯例,同时也要掌握相关的国内立法